 |
| 垂询热线:(0)13675870512 |
|
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将受保护 医疗机构不得泄露 |
|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6日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说,今后我国将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阳表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也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另据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同日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 刘丹华说,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关键词搜索]:医疗 艾滋病 |
| ——信息来源:中国制药机械设备网
|
| [ 收藏该内容 ] [ 打印 ] [ 返回顶部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