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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向ICH靠拢

2018年07月18日 15:09:55来源:中国制药网点击量:5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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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制药网 政策法规】7月17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修订内容包括:充实总则内容,强化规范要求;规范伦理程序,强化伦理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试验质量;加强研究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强化技术指导,规范试验过程。


笔者了解到,《规范》的修订主要有5条思路:,遵循《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并提高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强化监管举措;第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鼓励创新意见,优化临床试验程序,规范质量要求,保障临床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

第三,以当前《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科学性、可靠性为基准,增加保护受试者权益措施,强调社会公开和监管,明确相应的管理性要求;第四,结合国情借鉴通行做法及管理理念,如ICH相关技术指导原则,FDA和EMA相关法规;第五,加强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相关内容的衔接。

据悉,本次《规范》主要修改5大内容,,充实总则内容,强化规范要求。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修改明确为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执行本规范,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执行。增加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增加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增加临床试验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增加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等原则。

第二,规范伦理程序,强化伦理责任。将伦理委员会作为单独章节,强调伦理委员会职责:增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时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要求;增加审查受试者是否存在被胁迫、利诱等不正当影响的情况;增加受理并处理受试者保护的要求;增加跟踪审查及审查频率;增加并明确关注研究者应该立即报告的事项;增加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没有按照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规范伦理委员会程序,调整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要求。

第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试验质量。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增加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终责任人的要求;增加申办者对外包工作的监管及合同的具体要求。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增加申办者应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增加风险管理的要求;增加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增加电子数据系统管理的要求;增加申办者应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方式的名号。

加强受试者的保护:增加申办者应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出发点;增加申办者在方案制定时,应明确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增加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赔偿。增加申办者制定监查计划应特别强调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优化安全性报告要求。

第四,加强研究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加强研究管理:增加要求研究者具备承担临床试验的能力;增加研究者授权及监督职责;增加试验进展报告要求;增加试验记录和报告的要求;增加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增加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医学决策的人员要求;增加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使用;明确源数据应具有可归因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确保安全规范:增加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应警惕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并关注合并用药;增加研究者对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增加研究者与受试者相关的临床医生的沟通;增加研究者对受试者退出的关注;增加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之前不能筛选受试者;对知情同意过程提出更规范、充分、公正的要求,增加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如儿童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的要求);增加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回避重大利益冲突要求;调整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可疑非预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SUSAR);增加临床试验机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的要求等。

第五,强化技术指导,规范试验过程。增加专门章节对术语及其定义、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等进行了阐述。保留了原第四章试验方案、原第八章记录与报告、原第十三章附则的部分内容,增加对研究者手册的具体描述。对术语及定义、试验方案等描述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临床试验的开展。

鉴于《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版本不断更新,不再附《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内容,而将其作为总体的原则性要求。对第二章术语部分涉及名词解释进行了完善,删除协调研究者、知情同意书、监查员、视察的名词解释;补充对临床试验的依从性、非临床研究、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等新增加名词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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