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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监局发布2009年第2期药品质量公告
2009-7-3  来源:  点击:76

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09〕18号)。《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一季度,浙江省完成药品评价抽验160批,符合规定159批,合格率为99.4%;不合格药品1批,不合格项目为微生物限度超标。

    全省完成药品监督抽验1441批,检出不合格药品108批,不合格率为7.5%。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化学药、抗生素和中成药检验不合格的49批。

    经核查,在49批不合格药品中被确认为假药的7批,占14.3%。从不合格药品的被抽验单位分析:药品生产企业被抽验的不合格药品3批,占6.1%;药品经营企业被抽验的不合格药品30批,占61.2%;药品使用单位被抽验的不合格药品16批,占32.7%。

    从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分析,[可见异物]不合格的9批,占18.4%;[水分]和[干燥失重]不合格的9批,占18.4%;[性状]不合格的8批,占16.3%;[鉴别]不合格的6批,占12.2%;[含量测定]不合格的3批,占6.1%;[微生物检查]不合格的3批,占6.1%;[热原]、[释放度]、[相对密度]、[崩解时限]和[溶液的颜色]等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各1批,各占2.0%。

    一、本期公告的假药和劣药,各市局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假劣药品的继续流通使用,并组织必要的跟踪抽验。

    二、本期公告的不合格药品处理工作要求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各市局应填写《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公布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报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局监察稽查分局。

    三、公告中所涉及本省生产药品的相关市局,要督促有关单位提高质量意识,认真查找、分析产生不合格药品的原因,严格工艺操作,加强质量控制,防止不合格现象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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