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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公布,7家医药企业入围!

2018年07月18日 16:14:12来源:中国制药网点击量:4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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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将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取消和撤销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全部)予以公布。
 
  根据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共有112家技术中心,10家分中心被列入。
 
  其中,医药企业共有7家,包括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据了解,企业技术中心,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2016年3月24日,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国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并发布。
 
  并且自2016年4月1日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其认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在创新方面,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拥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在研发投入方面,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在技术方面,应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此外,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至此,目前发改委发布的汇总名单显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有1369家、分中心77家。业内梳理发现,其中药企有109家,包括北大医药、北京双鹭药业、天津药业、天津天士力等药企。
 
  从药企名单分布的地区来看,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广东省的药企数量排前。其中,山东药企数量已达到18家,吉林紧跟其后,有13家。
 
  根据此番通知,被列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企业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资格,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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