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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采范围扩大到25个地区,引进“多家中标”新规

2019年09月02日 09:46:38来源:制药网点击量:4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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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行业动态】9月1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了一份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显示,联盟地区不包括“4+7”试点城市,主要是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这25个地区,可见集采范围明显在扩大,逐步向全国推开。
 
  那么,此次集采与“4+7”有没有区别呢?从文件内容可以看到,此次联盟地区涉及的采购品种,为批集采试点的25个中标品种,在治疗领域上涉及的仍然是心脑血管、癌症、精神类疾病、镇痛麻醉以及哮喘腹泻等常见病。
 
  但与“4+7”不同的是,此次联盟地区将引进“多家中标”新规,也就是说不再采用企业中标的规则。
 
  根据新规规定,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根据首年实际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可以看到,此次集采范围不仅在扩大,集采的名额也由原本的一家扩大到1至3家不等,相对应的采购量也有所不同。业内认为,这样可以避免一家独大、生产供应跟不上的情况,可以在价格与供应保障之间保持平衡。
 
  另一方面,由于参与竞争的企业增多,在“赛道”拥挤的情况下,降价的压力大,这对于药企的成本控制能力将发出挑战。不过,根据联采办此前在上海组织召开的药采政策通风会的会议精神,第二轮集采的中选原则是适度竞价,多家中选,不过度追求降幅。这对于一些小型药企而言或也有机会实现弯道超车。
 
  此次与首轮采购相比,还有一个变化,就是采购主体不再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这对于企业、医保来说也是更大利好。
 
  联盟的25个地区,加上此前主动跟进4+7的非标城市河北和福建,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除去港澳台地区外,均已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可以预计,随着全国逐步推广、实施4+7,有望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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