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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注意!新条例来了,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

2020年06月03日 08:59:11来源:制药网点击量:3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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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政策法规】自6月1日,新条款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与过去的监管条例相比,此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
 
  上海市日前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出台了相应的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国家重点政策试点省市,随着上海试行该办法,业内认为或影响到全国定点药店。具体来看,本次的处罚力度之大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10种行为,可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
 
  1、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5、允许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本单位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8、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9、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
 
  10、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8大行为,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8大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当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1、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药类物品充当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3、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无指征超疗程或者超剂量用药、重复用药,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5、采取出租、转包科室等方式,为无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未按照规定签订、变更服务协议,擅自实施联网或者擅自与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7、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 育生活津贴和生 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 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8、采取其他严重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骗取医保支出,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办法还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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