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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31日起征意见 建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

阅读:952          发布时间:2018-11-7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31日起征意见 建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方晴、杜娟)通过机动车的低排放控制区替代了原黄标车限行、明确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度、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7月31日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法制办网zhan上向公众征求意见。

地下水管排油烟zui高罚2万

    广东省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二次污染特征明显。二是臭氧污染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我省珠三角地区的PM2.5等细颗粒物浓度呈下降趋势,但是臭氧污染却日趋严重,这种现象在英美发达国家也有出现,是大气污染防治必然面临的挑战之一。

    为减少人口集聚区的污染排放,《条例》赋予地级以上市政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权力。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第四十五条拟规定,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车辆包括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机动车。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区域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由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三分、罚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发放使用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条例》新增细化对饮食油烟的污染防治内容。《条例》拟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监测设备。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半年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一次并保存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烟道,居民家庭、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严禁向地下水管道设置排放口。

    配套设立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含有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必须加装烟道。

    经营者、居民及其他人员封堵、改变烟道、向地下水管道排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fa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以立法方式明确约谈问责制

    《条例》拟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大气污染的原则。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原有城乡规划影响大气扩散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组织修改、报批。

    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由于受地形、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地区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进行了专门性规定,计划与福建、江西、广西、湖南、海南、云南、贵州、四川省(区)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多项大气污染治理的新措施。首先,以立法方式明确约谈问责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现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时,依法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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