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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药店因违规,被点名警告处罚!

2021年07月16日 10:10:56来源:制药网点击量:4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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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行业动态】7月15日,会宁县市监局发布一则对该县某药店暂停销售的公告,公告显示,该药店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市监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告。
 
  药店经营是否规范,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以来,因违规而被点名警告处罚的药店不为少数,原因包括:违规销售医疗器械、处方药;未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质量管理不规范、未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等。
 
  例如,近日,广州市市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广州市某药房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3月29日,广州市市监局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两种违法行为,对此,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进行整改;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对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进行整改;对当事人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罚款3000元。
 
  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也公开了两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一家医药商场公司和一家大药房。其中,大药房存在企业部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能满足实际经营活动需求;当事人委托广西某公司储存配送,但质量管理部门未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方的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质量管理工作,未能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该局表示,上述两企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
 
  值得一提的是,价格违法也是药店不能碰的红线。今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明确,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按照价格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业内指出,由于零售药店也涉及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该意见稿中的处罚规定同样也适用所有零售药店。
 
  据了解,就在不久前,就有因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被处罚的药店案例。根据广州市场监管消息,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的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被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随着行业监管越趋严格,药店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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