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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阅读:1412发布时间:2009-9-23

     11月1日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结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做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如建立了索取、留存资料和销售凭证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捐赠记录制度、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制度、在用医疗器械定期检测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和非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做出了规定,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为进行了规范。

    如《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如果违反本规定,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等创新性内容。

    《条例》的出台,对规范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流通,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人体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合法权益,促进湖南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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