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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药品零售许可听证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006-7-2  阅读(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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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药品零售许可听证制度,可防止权力滥用;可以在保证方便群众购药及用药安全的同时,减少重复建设。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实行许可听证的制度,但是从有关条款中仍可发现类似或相应的制度设计,如《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布局及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实行许可听证或类似制度的法律设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款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周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行政相对人,以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带来影响。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申请,特别是“"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或单位面积内人口较少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多个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的许可,药品监管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许可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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