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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估制度

阅读:886          发布时间:2019-9-25

 

 

1 供货单位是指购进兽药时,与本企业发生兽药供需关系的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

2 索取并审核加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兽药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兽药销售人员身份zheng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兽药GMP或兽药GSP证书等。供货单位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兽药质量的要求等。

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

1 、所购兽药本企业向某一兽药生产企业购进的兽药

产品。

2、 购进人员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兽药出厂检验报告书、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等资料。

3、 资料齐全后,购进人员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4 、对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4.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2了解兽药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4.3 审核兽药是否符合供货单位《兽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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