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预胶化淀粉*医药级
药用辅料预胶化淀粉*医药级
【贮藏】密封保存。
【标示】应标明本品的淀粉来源,应标明粒度与粒度分布、水中溶解物(可按所附方法检测)的标示值。
水中溶解物 精密量取水100ml,置烧杯中,取本品2.0g,精密称定,边磁力搅拌边缓缓加入上述烧杯中,继续搅拌10分钟,取该分散溶液,以每分钟3000转的转速离心15分钟。精密量取上清液25ml,置经120℃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中,水浴蒸干,在120℃干燥4小时,按下式计算(以干燥品计)水中溶解物(%)。
式中 A为蒸发皿的初始重量,g;
B为蒸发皿的终重量,g;
C为本品的干燥失重,%;
S为取样量,g。
注:本品有引湿性,本品在水中溶胀。
(一)受理: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四项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