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羟丙甲纤维素k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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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黏度 标示黏度小于600mPa・s的,按方法1检验,黏度应为标示黏度的80%~120%;标示黏度大于等于600mPa・s的,按方法2检验,黏度应为标示黏度的75%~140%。 取本品适量(按干燥品计算),加90℃的水制成2.0%(g/g)的溶液,充分搅拌约10分钟,直至颗粒得到完均匀的分散和润湿且瓶内壁无未溶解的样品颗粒,置冰浴中冷却,冷却过程中继续搅匀,除去气泡,必要时用冷水调节重量,除去所有的泡沫作为供试品溶液。 方法1:在20℃±0.1℃,按流出时间不少于200秒,选用适宜内径的乌氏黏度计测定溶液的运动黏度(ν)(通则0633第法),并在相同条件下测定溶液的密度(ρ),按下式计算动力黏度(η)=ρν。 方法2:在20℃±0.1℃,选用适宜的单柱型旋转黏度计(Brookfieldtype LV model 或相当的黏度计)按下表条件测定(通则0633第三法),旋转2分钟后读数,停止2分钟,再重复实验2次,取三次实验的平均值。 酸碱度取黏度检查项下的供试品溶液,在20℃士2℃将电极浸泡在供试品溶液中5分钟或至读数稳定后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5.0~8.0。 水中不溶物取本品1.0g,置烧杯中,加热水(80~90℃)100ml溶胀约15分钟后,在冰浴中冷却,加水300ml(黏度高的供试品可适当增加水的体积,确保溶液滤过),充分搅拌,用经105℃干燥至恒重的1号垂熔玻璃坩埚滤过,烧杯用水洗净,洗液并入上述垂熔玻璃坩埚中,滤过,在105℃干燥至恒重,遗留残渣不得过5mg(0.5%)。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干燥2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5.0%(通则0831)。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1.5%。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盐 取本品1.0g,加氢氧化钙1.0g,混合,加水搅拌均匀,干燥后,先用小火灼烧使炭化,再在600℃炽灼使完灰化,放冷,加盐酸5ml与水23ml,依法检查(通则0822第法),应符合规定(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