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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面积限制取消,企业迎来新契机!

2021年06月24日 13:20:57来源:制药网点击量:4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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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各种慢性病呈现增长趋势,对于治疗性药物需求不断增长,这也使得零售药店行业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发展势头,市场前景较为广阔,行业竞争也较为激烈。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开办药店,各地都有对应的政策,例如在经营面积方面的要求都有所不同。其中大多数地区规定,药店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例如在北京,6月1日北京市药监局草拟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原则上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门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述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再比如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明确, 拟开办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营业场所及仓库设置应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其中拟办于市区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另外对拟办于乡(镇)、行政村的也有不同的规定。
 
  开办药店的面积要求一直以来备受业内的关注,由于营业面积的规定,限制了药店的发展,且不利于药店下沉乡镇市场,服务更多基层群众。
 
  日前,石家庄发布重磅政策,取消药店经营面积限制。据悉,石家庄市之前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的要求为:市内五区不得低于80平方米,县城区域不得低于60平方米,乡镇及农村不得低于40平方米。
 
  经过前期调研,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发现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药店发展。如空间大小符合规定的铺面较难寻找、经营成本较高、店铺分布不合理等,既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又不利于服务更多基层群众等问题,结合外地做法和上级政策要求,该局近日研究通过了取消药店营业面积限制的决定,现在只要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品种、规模相符合即可。
 
  随着这一新规的发布,业内认为该地药品零售企业将迎来发展新契机。新规一方面破除了药品零售企业准入传统政策“壁垒”,合理优化了准入门槛,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规模选择与之适应的场所,减去了不必要的场地费用负担,为企业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场地限制,市场主体分布将更加合理,能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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