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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需警惕法规之间的“交叉管理”

来源:   2008年01月25日 11:05  
   观察同一事件,站在不同角度得到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就像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一项民事行为的规定,亦有不同的切入点和要求。近日,上海某连锁药店就因为疏忽了法律之间的交叉管理,进行违规*,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原来,该药店为了促进销售,在店外海报中宣传了“六味地黄丸3送1”、“脑心舒2送1”等内容,当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该药店先行撤下*时,药店却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未对乙类非处方药的赠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为借口,拒不配合。 

  看来该药店的管理者只知其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的规定,但却不知其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发布的相关要件。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等*药品内容”,在店门口发布含有赠内容的药品海报不仅违反了该法规规定,同时还违背了“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和使用药品”的原则和宗旨。 

  该事件的发生,折射出部分药店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无知,只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不违背国家对于药品经营的相关规定就可“万事大吉”。却疏忽了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管理”特点,也许你的*行为在A法规里没有被禁止,但在B法规里或许还有其他相关的明文规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违规操作”在门店寻常可见。笔者认为,药店经营者应好好补补“法律”这一课,尤其是在进行*活动和药店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药品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本行业法规的内容捻熟于心,还应对包括《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税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警惕法律之间的“交叉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遭遇无意中“违规被罚”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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