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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   2006年06月28日 09:40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材进口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的,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督管理局与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对应关系表请查询SFDA〕。

二、药材登记备案采用统一印章,印章名称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章”。“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刻制颁发,自2006年2月1日起启用。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9号公告中的《进口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商品编码。

四、自2006年2月1日起,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进口药品通关单》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

2006年2月1日前,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药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已签发的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超过有效期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2006年2月1日后,应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领加盖“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五、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除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海关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章”的印章式样见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

特此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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