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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来源:   2006年06月29日 08:49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3项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不准进行生产。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事后监督措施,包括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合格产品标识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概括地说,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缺一不可,二者要有机结合。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食品的种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高低不同,同时对所有食品都采用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鉴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量大面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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