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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进“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

2019年01月24日 09:27:14来源:中国制药网点击量:3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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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日前,安徽省医疗集中采购平台转发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所谓“17+13+X”指的是17种纳入医保目录、13种谈判成功、未来将参加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
 
  通知显示,根据“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的要求,国家医保局将17种抗癌药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并明显降低了价格。
 
  在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基础上,从现有医保目录中再选择我省用量较大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批谈判成功13种,大幅降价了价格。
 
  今后将适时选择X种抗癌药再行组织带量采购,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
 
  为切实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尽快惠及广大患者,现就建立“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机制通知。
 
  通知要求,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对“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材料、药品、检査化验费用)的考核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8年1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安徽省此次也强调“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的考核范围,可见将进一步保障抗癌药的合理使用。
 
  在费用清算方面,通知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在开展2018年及2019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17+13”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20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同时,以后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当年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次年总額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X”种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另外,各地应相应调整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和病种结算限额,将“17+13+X”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在监管方面,要求安徽省药采中心将“17+13+X”种抗癌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分类标注与提示,确保各医院在保证治疗效果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将动态监测“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量情况。
 
  可以看到,安徽省已经将降低抗癌药价格工作进一步落实,同时要求按时回款确保降低企业负担。通知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尽早尽快使用“17+13+X” 种抗癌药,这也意味着,安徽省的患者有望尽早使用更便宜实惠的“17+13+X” 种抗癌药,减轻用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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