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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业药师不在岗,一批药店被要求限期整改

2020年04月03日 10:40:30来源:制药网点击量:4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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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月份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表显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在528家药品零售企业中,4家药店存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几率不全、特药未放置专柜、个别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温湿度、特药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对此,市监局要求四家药品零售企业限期整改。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另外,3月底,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一张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一家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药店罚款1000元。因对其处罚后,复查时竟然仍存在此情况,逾期未改正。
 
  针对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一直以来,执业药师都存在“挂证”不合格、日常检查时不在岗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检查力度不断加大,药师受到严格的监管,进一步保证药师在岗、合理指导公众买药用药。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等问题,2019年8月份,吉林省药监局还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与其配备的执业药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制定执业药师在岗工作时间表,保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要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培训,不断提升执业药师的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和鼓励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试点;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药师,其从业药师资格可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通知》指出,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允许建档患者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时,可不凭处方,直接根据档案记录购买;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的电子签名。
 
  另外,《通知》还明确,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采用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和提供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开具电子处方属于诊疗活动的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是审方售药,其他责任应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凭电子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主要针对的是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远程诊疗活动的监管与指导,确保履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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