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PMEC China2024

资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制药网>资讯中心>行业动态

处方药销售迎来专项整治,违法“成本”不低

2020年09月24日 14:08:05来源:制药网点击量:34242

下载制药通APP
随时订阅专业资讯

分享

    分享:

评论

  【制药网 行业动态】据悉,山东省烟台市近期对处方药销售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将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作为检查重点,进一步细化排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将检查整治方向转向“远程诊疗”“远程审方”,为群众便捷高效购药提供保障;二是对全市多家零售连锁总部及其下属的十余家零售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药品的情况。
 
  除了烟台以外,多地也在进行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专项整治。例如,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管局于8月31日至9月13日集中开展药品零售环节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该局结合对执业药师挂证专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特殊药品专项、中药饮片专项等各个专项整治,开展零售药店处方药品监管工作。通过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强化大监督惩处、强化监管创新,督促零售药店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因此对于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患者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处方药应凭医生处方购买并且严格按照医嘱服用。
 
  据了解,药店没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常用的以及用于慢性病治疗的处方药,很多药店一般都不会索取处方。此外,药店还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没有明示、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给药品安全带来隐患。
 
  实际上,一直以来,处方药销售也是药店的检查重点。为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守护百姓用药健康,相关政策也频频发布。其中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根据管理法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都将面临处罚:针对药品零售企业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对采购、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或甲类非处方药的或者违反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针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核减其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安全非小事,可以说无论是实体药店还是线上平台,都需要合规经营,才能守护百姓用药安全。而随着违法成本的大大提高,药店倘若为了一些小营小利作出违法行为,将得不偿失。
 
  •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制药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制药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制药网https://www.zyzhan.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制药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QQ

咨询中心

广告咨询QQ:652787579

展会合作QQ:357275273

官方微信发布询价建议反馈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