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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出新规:参与集采的药店加价不得超15%

2020年10月16日 16:25:49来源:制药网点击量: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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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政策法规】日前,零售药店集采工作正在推进。10月13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进行规范。
 
  《通知》对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的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作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指出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基础上加成比例不得超过15%,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 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同时,《通知》也对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配送企业也明确了要求,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主体需在合同期内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保证零售药店集采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另外,针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疗程长、用药稳定的特点,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可较大程度解决相关患者需频繁往返医院就医的不便,带给群众更多的购药便利,节省更多的医疗费用。
 
  实际上,参与集采的药店加价不得超15%,这一新规除了湖南省以外,已经在青海、浙江、云南等多地推行。
 
  青海省近日发文,明确2020年11月1日起,全面执行第三批国采和2020年省级集采中选结果。通知显示,此次有7家零售医药企业参与集采试点。通知明确,试点零售医药企业药品支付标准上浮不超过15%,上浮额以至小包装计不得超过200元,鼓励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9月1日,《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实施对象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方案中明确,在药品零加成政策下,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执行,这也意味着药店医保药品只能加价15%。
 
  5月13日,新疆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统一该区各地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通知》也再次对定点药店销售中选药进行了规定,在中选价格基础上,药店至高只能加价15%。
 
  另外,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对于加价不超15%的规定,业内人士各有看法。有的药店人认为,同一药品,医院和药店不同价现象出现后,为了留住客流,甚至不惜高成本采购也要进行低价销售,还不如加入带量采购,降低采购价格。也有药店人表示,15%根本不能覆盖药店成本,水电、房租、人工成本不断攀升,这些处方品种虽然留住顾客,但很难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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