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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起,广东连锁药店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

2021年09月23日 10:37:53来源:制药网点击量:3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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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分为6章41条,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具体要求。《细则》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按照《细则》规定,允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零售药店数量偏多的地区(特别是大湾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在执业药师方面的具体配备数量,推动药店在各地均衡合理布局,满足居民较高质量的药学服务需求。
 
  同时,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允许执业药师在总部开展远程审方和用药服务指导,作为驻店执业药师的有效补充。
 
  鼓励连锁企业总部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延伸的举措,鼓励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偏远农村地区药店并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允许农村地区连锁门店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前提下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满足偏远农村地区药学服务水平。
 
  《细则》还明确,对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允许过渡期内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对企业申请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没有具体的营业场所面积要求。
 
  另外,为了让公众购药需求更加便利、可及,《细则》按照便民原则,允许在商超、24小时便利店等场所开设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不过这一前提是,需要发挥执业药师的专业药学服务作用,突出执业药师在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咨询服务的功能,切实提升公众进店购药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执业药师也需要落实在岗履职责任,企业需建立在岗履职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细则》明确,执业药师不在岗,企业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对“挂靠”行为、执业药师不能真正在职在岗履行药学服务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我国今年2月起实施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梳理发现,除了广东省以外,湖南、陕西等不少地区都曾发布通知,明确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同时为了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与实际需要不匹配问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零售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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