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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企业在集团内部进行药品品种调整

来源:   2008年03月19日 11:49  

允许企业在集团内部进行药品品种调整

   “为了应对制药‘巨无霸’的强力出击,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恢复允许企业在集团内部进行药品品种调整并完善相关政策。”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辉提交的议案中这样写到。 

  他认为,200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废止<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停止受理集团内进行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该规定的出台客观上说有利于整顿清理当时较为混乱的医药市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医药行业整合的加剧,化进程的加速,这一规定的实施给正在经历行业转型及提升的医药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辉分析说,该规定不利于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易造成资源的重置及浪费。在进行资源整合及配置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重组、兼并和收购有助于提升整个医药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然而,该规定的实施却导致出现名为“集团”,实则“集”而不“团’’的情况,造成资源的重置和浪费,与国家所倡导的建设集约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局观念不一致;另外,该规定不利于企业集团进行自身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内部专业化分工调整,无法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制药集团。 

  *辉说:“应同时对申请集团内进行药品品种调整的企业作相关规定,如:必须是以资产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集团对相关子企业拥有控股权;受让方拥有符合保证转让品种质量要求的相关条件;药监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转让品种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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