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皂苷Rd52705-93-8研发单位成都曼思特
通关藤苷X,土贝母苷甲,脱水长春碱,脱乙酰灵芝酸F,伪原薯蓣皂苷,文多灵,五味子丙素,五味子醇甲,五味子醇乙,五味子酚,五味子酚乙,五味子甲素,五味子乙素,五味子酯甲,五味子酯乙,西贝母碱;西贝素;西贝碱西贝母碱苷,夏佛塔苷,
诺米林,吴茱萸碱,吴茱萸次碱,刺五加皂苷B,刺五加苷E,常春藤皂苷B,酸枣仁皂苷A,
海柯皂苷元,土大黄苷,沉香四醇,异橙黄酮,异嗪皮啶;异秦皮定异榛皮定,石吊兰素
对照品或标准品混用,即将对照品或标准品用于不是其标定方法的含量测定,是药品检验中经常出现但未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尽管同一批对照品不同标定方法的含量有很好的相关性,但并不*相同,有时差别会很大。如英国Glaxo公司提供的头孢呋肟酯对照品,HPLC标定为96.9%,供含量测定用;UV为98.8%,供溶出度测定。虽然中国药典凡例明确规定卫生部所发对照品仅用于正文中所规定的分析方法。但由于:
(1)卫生部提供的对照品使用说明书不够详尽,大多无对照品质量要求及标定方法;
(2)对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正确使用缺乏认识;
(3)日常科研中极难找到相应的对照品;
(4)中国药典正文中也常存在对照品混用的问题,如常将含量测定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用于溶出度检查,而含量测定方法与溶出度分析方法又不同,故极易引起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