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第十八届PMEC

资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制药网>资讯中心>行业动态

业内争议较多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将再次重启!

2019年05月21日 11:26:31来源:制药站点击量:33844

下载制药通APP
随时订阅专业资讯

分享

    分享:

评论

  【制药站 行业动态】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编制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旨在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这两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消费者等药品追溯参与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的有机整体。
 
  《导则》明确,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包含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同时,还应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两大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可以自建药品追溯系统, 也可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药品追溯系统,应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构建全品种全过程的药品追溯体系。
 
  另外强调,药品追溯系统、协同平台、药品追溯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国家药监局制定的数据交换相关技术标准。
 
  同时,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信息技术企业、行业组织等可作为第三方,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提供药品追溯专业服务。有关发码机构应有明确的编码规则,并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将其基本信息、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码及相关信息向协同平台备案。
 
  实际上,在2010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就要求将基本药物全面接入药品电子监管码。然而当时由于缺乏相关体系的完善,尚未对药企起到威力作用,很多心存侥幸心理的企业靠“蒙混过关”,引得业内争议不断。于是在2016年2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宣布暂停执行电子监管码的相关规定。
 
  到了2018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附上两个标准文件,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才又重新列入日程。
 
  值得一提的是,重启后的追溯系统与先前系统存在很大区别,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
 
  总的来看,随着这两项信息化标准的发布,未来药品追溯体系将会越来越规范化,药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得到更好的监管,有利于确保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推动我国药品行业更高质量的发展。
  •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制药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制药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制药网https://www.zyzhan.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制药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QQ

咨询中心

广告咨询QQ:652787579

展会合作QQ:357275273

官方微信发布询价建议反馈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